郭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费用不上交财务,而是挪作已用,触犯刑律。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郭某出生于1993年9月,初中毕业后,从广西武宣县来到广西贵港市打工,于2011年5月份,应聘成为广西文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负责收取贵港市某小区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费、公摊电费等费用工作,期间,没有按规定将收取的客户资金交到公司财务处,而是挪作已用。同年10月,郭某向公司提出辞职,经过与公司会计核对,郭已收款未上缴公司的票据44张,金额为2.32余万元。郭某将其中的2.27余万元挪为已用。案发后,郭某于2012年3月8日、16日分别归还300元给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身为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2.27余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法院鉴于郭某在实施挪用资金犯罪时,挪用金额中的2.04余万元是在其未满十八周岁时发生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依照我国《刑法》第272条第1款等之规定,对郭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