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阜阳市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检察院依法查办并提起公诉的阜阳市颍东区国税局插花分局局长周天跃受贿案,近日阜南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周天跃有期徒刑十年,对其受贿所得33.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现年51岁的周天跃从1982年参加工作至2005年23年间先后在阜阳市国税局下属华佗税务所、宁老庄税务所、新华税务所任税收专管员,河东分局科员,颖东分局征管科副科长。2005年9月开始调任阜阳市颖东区国税局工作,先后任计划征税科科长,办公室主任。2007年8月开始担任阜阳市颖东区国税局插花分局副局长,2008年7月至案发前任阜阳市颖东区国税局插花分局局长。
2009年5月界首人孙某以他人名义在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注册成立了两家药业销售有限公司,因为药材属于农副产品,药材的收购需要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按照国家规定是免税的,而且可以作为农副产品进项税。为了在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从而抵扣增值税发票的税款上得到周天跃的关照,孙某在2009年6月到2011年6月共25个月每月初到周天跃家门口给周天跃送10000元现金,总共送了25万元现金。按规定纳税监管要到实地巡查公司经营状况,但是周天跃及其所在分局没有严格巡查就签字审批。周天跃原以为孙某给其送钱是想虚加药材收购的数量,从而加大进项税,抵掉销项税的一部分,从而漏缴国家税款。但实际上孙某送钱主要是希望插花分局在对其两家公司进行巡查的时候进行关照,让这两家公司可以顺利进行虚假经营,不被注销。因为这两个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孙某开办公司主要目的是为了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从而抵扣增值税发票的税款。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根据国家政策是免税的,而且可以作为进项税来抵扣销项税,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了销项税后,再把增值税发票卖给别人便可以从中获利。两家公司除了正常交税之外每个月大约能获得10万元利润。孙某也知道这样虚假“经营公司”不是长久之计,时间长了肯定会有风险,便于2011年7月主动注销了这两家公司。
经阜南县检察院立案侦查查明,2007年至2013年月,周天跃利用其担任阜阳市颖东区国税局插花分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农产品收购发票增量、增值税发票增量、税款缴纳等方面为他人牟取利益,共收受孙某等四名请托人33.3万元现金。因周天跃在检察机关掌握其部分受贿事实后,主动供述其他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案发后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