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市某村民小组组长陆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水库淹没村民和集体土地的补偿款等集体资金共计11万余元,用于自家建房和个人开支。近日,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陆某提起公诉。
被告人陆某,男,1968年8月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
经查,被告人陆某于2011年年底通过村民选举当选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某村民小组组长,兼任小组会计和出纳。在其任期2011年年底至2014年10月期间,陆某利用职务之便,将部分集体资金共计210967.85元人民币转移至个人存款账户中,便于其开支。其中包括水库淹没村民土地的补偿款8万余元、水库淹没集体土地的补偿款2.6万元、出售集体土地给农户建房的款项5.4万元、村民租种集体土地的租金1400元、公益林管理费1.8万余元、以及集体账户上的2.5万元人民币,上述款项中除了被告人陆某用于集体开支的94612.54元人民币外,其余116355.31元集体资金全部被其用于自家建房和个人开支。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利用其担任村民小组组长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村组集体资金人民币116355.3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