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今天从浙江省温州市检察院获悉,由该院立案侦查的平阳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党组书记胡方勇涉嫌受贿案已经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经查,2010年至2015年期间,胡方勇利用担任平阳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兼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林某某、郑某某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员送给的人民币共计193万元。
2010年10月25日,胡方勇假借投资林某某新疆煤矿的名义,通过他人的银行账户打给林某某10万元。次年1月至2015年2月期间,胡方勇通过其指定的银行他人账户,先后5次收受林某某以“分红”的名义所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73万元,并在林某某参选温州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全国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时,在候选人的推荐、确定、选举等事项上给予支持,后林某某均顺利当选。
2011年至2014年每年农历年底,经事先联系,郑某某均以拜年的名义,每次均送给胡方勇5万元现金及冬虫夏草、黄鱼冻等货物。胡方勇均予以收受。期间,在郑某某竞选平阳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时,在候选人的推荐、确定、选举等事项上,胡方勇给予支持,后郑某某顺利当选平阳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