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代表为多销,在推销药品中给卫生院长“回扣”,触犯刑法构成行贿罪。近日,经广西靖西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李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李某作为广西南宁某医药公司医药代表。2015年,李某所在医药公司与广西靖西县某乡镇卫生院签订县级以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合同。在业务往来中,李某为了能让卫生院采购更多药品,完成销售业绩,谋取更多利润,分别于2012年、2013年在靖西县一小区门口,两次将所谓的药品“回扣费”共计14.6万元拿给卫生院院长(另案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药品公司业务员,在推销药品和结账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14.6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