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经浙江省松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浙江省第七地质大队原党委书记、副队长汪兴旺因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松阳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4年3月,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为围标温州石化基地小门岛西片围涂工程围区回填工程,需获取核工业井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井巷公司)的资质。为此,黄某找到时任浙江省第七地质大队党委书记、副队长的汪兴旺寻求帮助,并表明事成后酬谢。汪兴旺同意黄某请求后,利用自己与井巷公司总经理梅某的密切关系,向梅某借用井巷公司资质,梅某予以同意。同年4月2日,井巷公司对温州石化基地小门岛西片围涂工程围区回填工程进行投标报名。报名后,黄某又联系了汪兴旺,提出让井巷公司不要参与投标,也不要将资质借给他人参与投标,汪兴旺将这一情况告诉了梅某后,梅某没有安排公司参与投标。随后温州石化基地小门岛西片围涂工程围区回填工程经公开开标,黄某挂靠的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黄某为表示感谢送给汪兴旺人民币15万元,汪兴旺予以收受。
法院审理后认为,汪兴旺利用其与梅某之间密切关系,通过梅某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黄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鉴于汪兴旺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