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利用职务之便利,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触犯刑律。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经查,2009年至2011年间,周某利用其担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副科长、科长的职务便利,在开展公开招标确定贵港市本级预算单位办公用品、设备、耗材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工作过程中,非法收受部分供应商给予的好处费11.5万元,为他们谋取利益。
2008年至2013年间,周某利用其担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副科长、科长的职务便利,在开展招投标工作中,非法收受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给予的现金12.5万元,给予招标代理机构关照,为他们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遂根据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表现,依照我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386条、383条第1款等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