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数额达160万元,但因为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而被认定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安徽省滁州市政府原副秘书长黄修玉(副厅级)犯受贿罪,于10月14日被该省池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其非法所得被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今年52岁的黄修玉先后担任安徽省滁州市“大滁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指挥长,滁州市建委党组书记、规划局长,滁州市政府副秘书长、滁州城市职业学院院长等职务。经池州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2015年2月4日,池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黄修玉受贿一案(检察日报2015年2月5日四版报道)。检察机关指控黄修玉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规划设计业务承接、规划项目审批调整、工程设计项目承接、设计费和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18人送给的现金、购物卡共折合人民币159万余元、欧元1000元。检察机关认为,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等全部予以确认。对于黄修玉提出具有自首情节、要求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一审法院认为,黄修玉系被动到案,并无自动投案行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虽绝大部分为办案机关尚未掌握,但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故其行为不符合构成自首的法定要件,因此不予采纳。
此案一审开庭审理时,黄修玉及其辩护人还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是否有立功表现予以调查核实。后检察机关补充侦查证实,黄修玉曾检举一人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和受贿犯罪,另还提供了一人受贿犯罪线索且查证属实。一审法院对此也予以确认,认为黄修玉归案后检举他人涉嫌受贿犯罪、滥用职权犯罪,经查证属实,且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应认定为重大立功,黄修玉及其辩护人此节的诉辩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鉴于黄修玉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积极退出大部分赃款,且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