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男子杨某假借联络工程为名,在担任公司“法人”后将钱款据为己有,涉嫌职务侵占高达720万元。近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检察院对杨某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2010年4月,经同学张某介绍,受害人沈某在呼和浩特市与杨某达成口头协议,委托杨某承揽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境内一级公路的工程项目。此后,杨某要求沈某提供300万元用于承建该工程的费用,并于2010年5月10日,又以承建该项目为由在呼和浩特市成立了内蒙古某实业有限公司,杨某任公司法人,沈某和张某任股东,注册资金由沈某本人出。
公司成立后,杨某利用职务之便以办理该项目为名,占有公司500万元后,又以购车为名从公司账户支出购车款220万元购买了两辆奥迪A8轿车,并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轿车出售给他人,车款被杨某私自占有挥霍。经过侦查,杨某共向沈某索要钱款达1020万元,其中私自占有公司钱款合计高达7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