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蔡某涉嫌受贿一案,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经查,现年39岁的蔡某,于2013年11月担任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青山湖分局昌东中队中队长,负责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内规划巡查、控违、拆违等工作。
2014年1月以来,村民魏某、吴某等人在搭建厂房过程中因规建手续不全而被该中队认定为违章建筑,被制止继续施工。随后,魏某、吴某等人找到蔡某帮忙,在蔡某的帮助下,均顺利将违建厂房建成,为此,蔡某收受违建村民款共计人民币27.5万元。
2014年初,村民熊某在建住宅过程中因未办理任何建筑审批手续而被该中队制止,后蔡某收受熊某人民币2万元帮助熊某顺利建成住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计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9.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蔡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其退缴了全部受贿赃款,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