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利辛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该县孙集镇许沟口村原支部书记刘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十八万两千元人民币,由扣押单位依法上缴国库。
安徽省利辛县检察院指控,刘某在担任孙集镇马桥村村支部书记、许沟口村村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2008年4月份,孙集镇马桥村进行新农村建设开发,时任村支部书记刘某负责向村民收取新农村住房购房款。开发商苗某为了在施工环境、收取售房资金等方面获得刘某支持,承诺为其解决住房一套,刘某表示同意。新农村项目完成后,刘某住进了苗某为其提供的一栋楼房(价值15万元),该房屋没有进入新农村结算账目。
此外,刘某还在已故村民土葬、为新生儿办理户口登记等方面为他人提供便利,共收受钱财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