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良2002年6月至2010年12月任藁城市财政局副局长、藁城市政府驻珠海办事处主任。
2008年1月7日,张国良未经藁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擅自决定将珠海特区华大公司欠藁城市政府驻珠海办事处的3262余万元的国有资产债权,以300万的价格转让给珠海市骏景贸易有限公司,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债权转让过程中,张国良收受珠海市骏景贸易有限公司余某现金300万元。
2011年9月23日,藁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国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2012年3月6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