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广西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象州县土地开发整理服务中心原主任仇辉强涉嫌受贿一案终于尘埃落定。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仇辉强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11年至2012年,仇辉强在担任象州县土地开发整理服务中心副主任及项目施工现场管理第二小组组长期间,在象州县中平镇多福村土地整治项目、大乐镇大乐社区土地整治项目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该两项目老板郑某送给的好处费23万元,所得款项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仇辉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负责土地整治项目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根据其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如实退赃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