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肥市庐阳区邵大郢村村委会原副主任杨志成贪污受贿问题。杨志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违约金的方式,共同套取拆迁补偿款29.6万元(其中20万元未遂);利用协助开展征地拆迁工作职务之便,在拆迁补偿中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贿赂9.5万元。庐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庐阳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2.芜湖市南陵县何湾镇前官村党支部原书记叶德来挪用公款问题。叶德来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16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前,叶德来主动归还了挪用的资金。南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何湾镇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3.六安市寿县八公山乡大泉村党总支原副书记来兴德贪污问题。来兴德利用其协助从事征地补偿工作之便,虚报田亩,冒领国家征地补偿款750131元,并据为己有。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八公山乡党委研究决定,并报寿县纪委批准,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4.淮北市杜集区残疾人联合会原副理事长朱书军利用职务之便违规申领残疾人电动就业代步车问题。朱书军在负责分管、经办申报配发残疾人电动就业代步车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采用骗取手段为其家属申领价值6500元的残疾人就业代步车一辆。杜集区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并报杜集区区委、区政府批准,给予朱书军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销区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职务处分,降为科员。(安徽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