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河南省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责任担当,加大问责力度,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明显成效。从全省的情况看,仍有个别地方和单位,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跟不上、工作不落实,不敢担当、不敢负责,受到严肃问责,教训极为深刻。
9月22日,河南省纪委通报了5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典型问题,分别是:
濮阳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梁臣朝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市水利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王华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处分。
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濮阳市纪委连续查处了该市水利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王焕军,市水利局原党组成员、市引黄处主任龙藏瑞,以及市畜牧局原副局长李秀才(曾任市引黄处主任、市水利局副局长)三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梁臣朝作为市水利局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行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管班子带队伍措施不力,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对本单位连续发生三起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王华作为市水利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到位,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监督不力,存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到位问题。
2015年8月,濮阳市纪委给予梁臣朝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王华党内警告处分。
郑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书记、主席赵君带头顶风违纪,致使该单位公款旅游、公款购买礼品等问题频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2007年1月至2013年6月,经郑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党组书记、主席赵君批准,多次将其个人及市社科联办公室主任李明等工作人员因私出行、公款旅游等费用在市社科联财务报销,共计3.165万元;2013年6月至10月,经赵君、许颖杰(市社科联党组成员、副主席)批准,该单位多次用公款违规购买礼品赠送有关专家和外地业务部门,花费4.9608万元;将该单位工作人员赴西安和兰州学习考察费用2.20623万元以会务费名义报销。
赵君作为市社科联党组书记、主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致使该单位连续发生公款旅游、公款购置礼品等问题。
2015年4月,郑州市纪委给予赵君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分别给予许颖杰、李明党内警告处分。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腾宝成以及区法院纪检组长李俊华、区法院副院长刘学连、区法院刑庭庭长张泉河因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被追责。
2015年5月26日,漯河市纪委在组织作风建设暗访检查中发现,召陵区法院刑庭副庭长王海华上班时间在茶楼打牌。召陵区纪委给予王海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照法律程序免去其区法院刑庭副庭长职务。
对此,召陵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腾宝成作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分管刑庭的区法院副院长刘学连,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监督不力;区法院刑庭庭长张泉河作为刑庭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承担者,主体责任意识淡漠,履行职责缺失,疏于监督管理。
召陵区纪委对腾宝成、李俊华进行约谈,对刘学连诫勉谈话,给予张泉河党内警告处分。
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冠杰因下属多次违纪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3年9月至11月,时任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副局长兼治安大队大队长邢孟强,因酒后乘警车到KTV娱乐消费、执行公务履职不力,被洛阳市公安局先后给予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去其职务。王冠杰主持分局班子会议,决定仍由邢负责治安大队工作。2014年8月9日晚,邢在值班期间,酒后驾驶警车与一辆电动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社会影响恶劣,市公安局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
王冠杰作为重庆路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对下属疏于教育管理,尤其是在邢孟强受处分且被免职的情况下,仍违规安排其负责治安大队工作,最终导致其酒后驾驶警车肇事。
2015年4月,洛阳市纪委给予王冠杰党内警告处分。
偃师市住建局副局长李应斌因下属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011年至2014年春节期间,偃师市住建局质监站站长张铁良,先后8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现金和购物卡共计1.2万元。2011年以来,张铁良违反财务规定,擅自截留质监站所收取费用,用于单位餐费、通信补贴、过节福利等支出。偃师市纪委监察局给予张铁良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李应斌作为分管质监站工作的副局长,对质检站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监督不力,致使质检站主要领导顶风违纪、连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应承担领导责任。
2015年5月,偃师市纪委监察局给予李应斌行政警告处分。
河南省纪委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个别地方和单位在落实“两个责任”方面,有责不尽责,履责不到位,有悖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损害了群众对党组织的信任,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从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河南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