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7年,杨晓志在广水市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以妻子和亲戚名义,将151.1亩退耕还林规划面积,设计在村民承包并已栽种好树木的荒山造林山场上。从2007年至2011年,先后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偿款9.8592万元。2014年5月,广水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杨晓志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8月,广水市纪委给予杨晓志开除党籍处分。
2.2009年9月,罗军民在任黄石市大冶市罗桥村党支部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时任罗桥村党支部书记罗宗祥,在罗桥建筑队承包的罗桥村辖区内工业园土方工程中,按每立方米工程款提成2角钱的标准,向罗桥建筑队法定代表人罗某松索要14.5万元,其中罗军民个人实得7.2万元,罗宗祥个人实得7.3万元。2013年2月,罗军民在担任罗桥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建筑商罗某召等两人在承包市城西北新区学校化粪池工程中提供帮助,收受该两人贿赂10万元。2015年3月31日,罗军民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4月2日,罗宗祥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5年7月28日,大冶市纪委分别给予罗军民、罗宗祥开除党籍处分。
3.2012年,荆州市江陵县熊河镇正科级干部万武平在负责该镇彭市村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虚假的补偿协议或其他方式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23.0371万元,其中万武平本人占有19.3万元。2015年7月29日,经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江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万武平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的决定。9月21日,万武平被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4.2008年3月至2013年6月期间,武汉市蔡甸区原水务局党委副书记、局长石前进利用职务之便,在有关工程中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09万元。2015年,司法机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蔡甸区纪委监察局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5.2009年9月,孝感市高新区丹阳办事处红光社区党支部副书记郭志勇以其父的名义,向开发商索要现金25万元。2009年4月3日,郭志勇伙同他人,分别出资14万元,在未办理用地规划和征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虚构的“孝感市联众实业公司”的名义,与红光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土地征用意向协议书,按每亩5万元的价格征地15亩,实际征地25亩。2011年8月2日,郭志勇伙同他人以红光废品回收厂的名义,将上述土地以380万元的价格整体转让给孝感聚龙商务有限公司,扣除投资成本和建设费用后,余款200.875万元被郭志勇等四人私分,郭志勇分得50.33万元。2014年11月13日,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以郭志勇犯非国家公务人员受贿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2015年7月22日,孝感市高新区丹阳办事处党委给予郭志勇开除党籍处分。(湖北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