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厂水电厂一女出纳,在怀孕期间通过涂改会计账目向单位报账的方式套取单位公款20余万,审判时其生下孩子,因孩子需要哺乳,法院暂予监外执行。11月13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该起贪污案,认定被告人邝燕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被告人邝燕云在担任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厂水电厂(属国有企业)出纳员期间,负责现金、个人印鉴、单据帐簿凭证、空白支票、收据的保管及签发支票、工资、福利发放等工作。2011年1月至2012年4月间,邝燕云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保管的空白现金支票偷盖上单位财务单和厂长印鉴,再盖上其出纳印鉴并填上金额,虚开现金支票到银行领取单位公款占为已有。为了掩盖其套取公款的行为,其在每月月底利用财务科同事的工作密码,进入财务系统篡改电脑会计账目进行平账。邝燕云用虚开现金支票的方式套取单位公款共计190619元。
2012年4月3日,邝燕云伪造借款单套取单位公款11850元。2012年5月,华锡集团大厂水电厂财务科在对本单位账目核查时发现邝燕云有套取公款的行为,邝燕云在单位找其谈话时,供述了其套取公款的事实,并于2012年5月16日、5月18日分三次将202469元交到厂财务,同年5月11日其被调离水电厂财务科,到水电厂做营销员。邝燕云于2012年12月18日在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递交其贪污公款的书面材料,并如实供述其贪污的犯罪事实。经司法会计鉴定,邝燕云通过篡改会计账目金额和向单位报账的方式套取公款共计20246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邝燕云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开支票和伪造凭单的方式,套取公款共计202469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考虑到邝燕云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将所贪污的公款已全部退还单位,可酌情从轻处罚;现其已生孩子,正在哺乳期,如判实体刑,需给其暂予监外执行。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