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余江县第二人民医院原院长受贿索贿百万获刑十年

2013-12-29 来源:光明网 热度:2557℃

    作为医院院长,在积极履职的同时,获取相应的报酬,于情、理、法均无可厚非,但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义之财实不可取。2013年4月11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法(化名)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没收其犯罪违法所得款80万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37.518万元。

被告人王法2003年7月起任某县第二人民医院院长,主持医院全面工作,2004年6月至案发期间,其利用其职务便利,通过透露采购与招标信息、独揽本院医疗物品采购大权等方法,为不法经销商在医疗设备、药品采购中谋取利益的同时,共向曹某某、邹某某、彭某某、吴某某等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17.518万元,其中,索贿37.518万元。

2012年3月10日,被告人王法经主管单位局长规劝,到检察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的供述了其罪行,同年6月底,其通过亲友向检察机关缴纳非法所得款81万元。

2005年4月底,被告人王法曾向检察机关缴纳非法所得款0.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以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17.518万元,其中索贿37.51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法自动投案,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部分受贿属索贿,应从重处罚;其通过亲友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第386条、第383条第1款第(1)项、第67条第1款、第64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