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穿透和震慑作用,现将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5起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东小磨子村原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张贵林等人非法侵占村集体资金等问题。
2012年1月至2019年1月,张贵林伙同村委会财务人员韩桂英、徐欣、米青霞套取村集体资金290.25万元。上述4人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8月,张贵林被开除党籍,责令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同年11月,张贵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万元。米青霞、韩桂英、徐欣均被开除党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三年五个月、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10万元、10万元。
■鞍山市农业农村发展中心原党委书记、主任崔鹏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中不担当不作为问题。
2018年8月至2022年6月,崔鹏对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政策掌握不清,工作不落实、不推动,鞍山市农业农村发展中心下属市农业综合执法队执法业务停滞长达30个月,严重失职失责。崔鹏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12月,崔鹏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水利事业服务中心原副主任贺明启利用职务之便在水利工程项目中违规为他人谋利问题。
2011年至2022年期间,贺明启利用其负责水务局工程建设管理、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小型水利维修养护项目组织实施的职务便利,为他人或单位在获得工程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165.2万元。2022年8月,贺明启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同年12月,贺明启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
■铁岭市制米有限责任公司原车间主任张庚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谋取私利问题。
2017年11月至2021年10月,张庚利用销售铁岭市制米有限责任公司大米附属物的职务便利,截留大米附属物差价款据为己有,共计54.5万余元;2020年8月至10月,张庚利用加工、保管国投生物能源(铁岭)有限公司糙米的职务便利,窃取糙米后卖给他人从中获利,共计174.7万余元。2022年3月,张庚被开除党籍。同年7月,张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朝阳市朝阳县杨树湾镇徐家村委会违规占用集体耕地用于建设产业项目问题。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杨树湾镇徐家村委会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违规占用集体耕地3953.07平方米,用于建设光伏发电、养殖场等项目。2022年2月,朝阳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对徐家村委会作出十五日内恢复原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同年7月,村委会相关项目负责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典型案例,有的工作不实、作风不正,不担当、不作为,工作失职失责;有的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有的“靠粮吃粮”,沦为粮仓“硕鼠”“蛀虫”;有的漠视侵害群众利益,侵占农村集体资金;有的耕地保护意识薄弱,违规占用集体耕地。这些典型案例,充分暴露出少数党员干部群众观念淡薄、纪法意识淡化,啃食的是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损害的是党和政府的公信力,破坏的是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性质恶劣、教训深刻。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上述典型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厚植为民情怀、永葆为民初心,坚决做到守住“底线”、不碰“红线”、筑牢“防线”。
省纪委监委日前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开展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的意见〉的具体措施》(辽纪办〔2023〕7号),对全省深入开展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加大对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严肃整治重要领域、重点环节的腐败问题,坚决惩治“蝇贪”“蚁腐”,着力查处侵吞集体资产等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清除妨碍惠民政策落实的“绊脚石”,以查办案件的实际成效,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及时开展警示教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全面排查关键人群、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风险隐患、监督盲区,织牢织密监督网,推动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做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