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经调[2004]5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直属预算单位”),是指与中央预算有直接经费领拨款关系的水利部本级,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是指直属预算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公布的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四条 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直属预算单位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水利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直属预算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第六条 水利部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应当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直属预算单位的经济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直属预算单位对其所属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负监管责任。
第七条 水利部经济财务管理部门是水利部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的管理与监督。
水利部经济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水利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审核编报和批复水利部政府采购预算;审核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统计信息;协助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按照规定权限对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推动和监督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政府采购相关事项的审核备案和合同管理;组织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人员培训。
第八条 直属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按规定时间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统计报表并逐级报送;组织实施分散采购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推动和监督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第九条 水利部预算执行中心是水利部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受水利部委托承担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条 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外,政府采购活动一律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和水利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信息包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有关操作性文件招标公告中标或成交结果等。
第十二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及统计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直属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逐级报送水利部。水利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年中因追加预算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调整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而需要补报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补报政府采购预算。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计划,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直属预算单位应该按照本单位经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分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分别填写《水利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水利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细表》(见附件2),《水利部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汇总表》(见附件3)和《水利部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明细表》(见附件4),于预算批复到本单位后3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报送水利部。
水利部对直属预算单位报送的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进行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并将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抄送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集中采购计划一经上报原则上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变计划所列内容。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技术指标或者需求数量的,直属预算单位应于该项目实施前向水利部提出变更要求。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由水利部报送集中采购机构调整后再组织采购。
第十五条 建立政府采购统计信息编报制度。直属预算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向水利部报送政府采购统计信息,总结本年度政府采购工作情况,按规定格式编报政府采购统计信息报表,并对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直属预算单位应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三章 政府集中采购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凡列入国务院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必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直属预算单位应当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编制计划。直属预算单位编制《水利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汇总表》和《水利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细表》,并报送水利部。
(二)签订委托协议。水利部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开展采购活动,并在集中采购工作完成后及时通知委托方。
(四)签订委托合同。直属预算单位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九条 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直属预算单位可根据财政部定期公布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范围和中标供应商情况,直接与有关供应商联系供货或实施采购。
一次性采购批量较大的,由水利部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与中标供应商就价格再次谈判或询价。
第四章 部门集中采购管理
第二十条 部门集中采购范围。凡列入水利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进行部门集中采购。
第二十一条 水利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细化并公布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原则上委托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第二十二条 部门集中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编制计划。直属预算单位编制《水利部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汇总表》和《水利部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明细表》,报送水利部。
(二)制定方案。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汇总直属预算单位上报的实施计划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三)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直属预算单位与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实施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协议,组织实施采购。
(五)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六)直属预算单位或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五章 单位分散采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散采购范围。凡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直属预算单位分散采购。
第二十四条 直属预算单位分散采购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二十五条 直属预算单位具备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公开招标采购。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二十六条 直属预算单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具体委托事宜应当在委托协议书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 分散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招标信息必须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及时发布招标公告。
第二十八条 直属预算单位分散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制定分散采购计划。
(二)确定采购组织方式和采购方式。
(三)实施采购。
(四)验收等。
第六章 审批备案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实施审批和备案管理。直属预算单位要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需审批和备案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由财政部或者水利部对其依法予以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需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
直属预算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列明变更采购方式的原因拟采取的采购方式采购数量及金额等情况,属于集中采购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经水利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其他采购项目报水利部审批。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由直属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水利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需报财政部备案:
(一)水利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二)部门预算追加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三)水利部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和部门集中采购计划;
(四)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财政部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执行情况;
(五)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情况;
(六)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采购代理机构受直属预算单位委托以直属预算单位名义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提供直属预算单位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直属预算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四条 直属预算单位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变更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建立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检查制度。水利部对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要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水利部对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指定媒体和水利部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
(六)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七)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三十八条 直属预算单位应对其所属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直属预算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水利部经济财务部门将会同审计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