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1-10-14 来源:互联网 热度:882℃

(2020年12月30日长治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五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构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受理办理有关建议投诉,督促有关部门查处不文明行为;

(四)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舆论监督等活动;

(五)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通报工作情况;

(六)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制定文明行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移动客户端等媒体和文艺团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倡导文明理念,褒扬文明行为先进事迹,依法监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九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窗口服务岗位等应当模范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倡导与鼓励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倡导和鼓励公民采取绿色低碳节俭的生活工作方式,使用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日用品,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节约水电气热等资源和能源。

第十二条倡导和鼓励公民节约粮食,爱惜食物,合理消费,文明用餐,不铺张浪费,不劝酒,不酗酒。

倡导和鼓励实行分餐制用餐,使用公筷公勺。

第十三条倡导和鼓励公民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

第十四条倡导和鼓励公民婚事新办,鼓励集体婚礼公益婚礼等婚礼形式,提倡零彩礼和不要车不要房自己家业自己创的新型婚恋观。遵守公共道德,摒弃豪车迎亲恶意婚闹等不文明婚俗。

第十五条倡导和鼓励公民丧事简办,鼓励兴建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提倡献花植树卡片寄语家庭追思等文明祭祀方式。推行殡葬改革,摒弃殡期冗长雇人哭丧低俗表演燃放鞭炮搭设灵棚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等不文明办丧习俗。

第十六条倡导和鼓励公民不办满月圆锁庆生祝寿升学入伍建房乔迁商铺开业百日周年等事宜,反对请客操办,反对收受礼金。

第十七条倡导和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全社会应当尊重关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扶贫帮困慈善捐助支教助学义演义诊等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倡导和鼓励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等行为。

严格遵循医学伦理,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意愿与人格尊严。

第二十条倡导和鼓励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志愿活动的开展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倡导和鼓励家庭立家规传家训树家风,加强家教家风建设,树立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相互扶助邻里相助的社会风尚。

第二十二条倡导和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景区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文明创建活动。

第二十三条鼓励全社会关心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失独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鼓励依法收养弃婴孤儿。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爱心服务点志愿者服务站等,为环卫工人和其他户外工作等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茶水加热饭菜休憩如厕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第二十四条鼓励公民对需要帮助的人士提供力所能及的问询指路等帮助。

鼓励公民对遇险或者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报警急救等应急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五条鼓励和支持机场车站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配备独立的母婴室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公共设施。

鼓励和支持机场车站大型商场风景名胜区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方便残疾人儿童使用的厕位或者第三卫生间,适当增加女厕位。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厕所向社会免费开放,并设置免费开放标志。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和聘用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第二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制定行业优质服务标准,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者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

第二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公民积极参与全民阅读等活动,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三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公民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依法升挂国旗,奏唱国歌。

第三十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安全,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排队,先下后上, 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得投放残币假币,不得抢座霸座,不得以随身物品额外占座,不得辱骂拉拽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驾驶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以及管制刀具,不得食用带有刺激性气味的食物;

(二)维护道路交通和航空飞行安全,不得在车行道内进行兜售发送物品行乞,不得在机场禁飞区铁路电力线路等周边和居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区域放飞风筝孔明灯无人机;

(三)遵守电梯安全规范,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使用自动扶梯时靠其右侧站立,不得在电梯上跳跃打闹击打电梯;

(四)爱护公共安全设施,不得违反规定私自进行燃气管道改造私自拉接电线,不得损坏涂改安全警示提示标识;

(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不得在森林草原林地以及其边缘地带违规用火;

(六)其他维护公共安全的规范。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保持公共场所干净整洁,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随意丢弃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不得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不得在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上随意涂写刻划,不得擅自散发张贴小广告小卡片等宣传品;

文明如厕,及时冲水,不得占用残障人士专用卫生间,不得在公共厕所墙壁上或者有关设施上涂写刻画;

临街建筑集贸市场便民网点和流动摊位的产权人或者经营者不得乱倒垃圾污水;

(四)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不得在城市园林绿地内攀折树枝采摘花果践踏草地以及进行聚餐烧烤等行为,不得损坏花坛绿篱;

(五)遵守传染病防疫有关规定,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六)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规范。

第三十二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不得大声喧哗,不得说脏话粗话,不得高声接打电话,不得在公共场所袒胸赤膊,不得躺卧公共座椅;

(二)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遗失物,不得据为己有;

(三)在公共场所进行文体娱乐健身商业促销等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选择时间,控制音量,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

(四)文明养犬,携犬外出牵绳,及时清理犬便,不得无证养犬,不得遗弃虐待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五)等候服务时,遵守秩序,依次排队,不得插队拥挤捎带越黄线;

(六)文明观看电影比赛和演展等活动,保持安静,服从管理,爱护场地设施和卫生,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和其他观众,文明喝彩助威,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七)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抵制邪教,不得参与色情赌博吸毒封建迷信等活动;

(八)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得聚集围观;

(九)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不得在中小学校园周边开设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营业场所经营性歌舞娱乐场所成人用品经营场所等;

(十)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规范。

第三十三条公民应当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道路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主动为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让行,不得使用移动电话浏览电子设备,不得占用盲道无障碍车位等无障碍设施通行或者停车;

(二)文明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以及乘车人应当系安全带,在出入口和拥堵路段相互礼让有序通行,遇积水路段应当低速通过,不得违反规定变道穿插超车使用灯光和鸣笛,不得超载和驾驶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载客,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开关车门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乱穿马路,不得逆行抢行,不得多车并行,不得违规载人载物;

(四)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遇机动车礼让时应当快速通过,不得横穿道路翻越交通护栏闯红灯,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溜冰鞋平板车平衡车等易于诱发危险的滑行工具;

(五)文明停车,不得侵占公共停车泊位,不得在公共场地私设地桩地锁,不得自行划占车位;

(六)文明使用规范停放公共便民交通工具,不得损毁侵占丢弃或者擅自改装相关设施设备;

(七)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停靠应当规范有序,保持车辆整洁卫生,不得拒载,不得随意涨价,不得在车站景区等公共场所强行揽客;

(八)其他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规范。

第三十四条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应当共创文明旅游环境,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旅行社导游领队等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行业形象文明诚信服务,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

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爱护景区环境设施花草树木,不得乱扔垃圾,不得从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安全的活动,不得破坏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古树名木和其

他历史文化遗产;

(三)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不得随意刻划涂画张贴,不得损坏景区景观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不得攀爬触摸文物,不得违反规定拍照摄像野外宿营就餐,不得遗留垃圾,不得污染破坏环境;

(四)尊重英雄人物和历史文化名人,在瞻仰参观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红色文化遗址历史文化名人故居时,应当遵守礼仪规范和参观秩序,不得从事有损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环境氛围的活动;

(五)遵守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维护国家形象;

(六)其他文明旅游的规范。

第三十五条经营者应当文明经商,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诚信经营,诚信服务,明码标价,履行约定和法定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欺诈误导或者强迫消费者消费;

(二)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

(三)遵守公共管理秩序,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建成区道路广场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四)文明宣传,不得违反规定设置门店招牌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橱窗显示屏幕等,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五)其他文明经商的规范。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良好作业环境和工作秩序,并按照规定采取围挡防尘降噪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标牌,对工程概况消防保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负责人以及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除抢修抢险外,午间夜间不得在居民区机关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区域进行有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上的连续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连续施工的,应当依法办理报批手续,通告附近居民,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扰民;

(四)因施工影响行人出行便利和安全的,应当设置安全通道,并设立警示标识,采取警戒措施;

(五)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施工车辆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驶出工地前,应当采取除泥冲洗密闭等保洁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抛撒滴漏;

(六)其他文明施工的规范。

第三十七条居民应当维护社区和谐,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社区安全,不得在屋顶阳台外窗外平台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危及他人安全的物品,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不得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维护邻里和谐,不得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控制家庭室内活动噪声,不得利用住宅储藏室车库等从事经营或者其他活动,不得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爱护小区环境,积极参与楼院社区的绿化美化活动,不得向建筑物外抖物扬尘,不得在禁养区饲养家畜家禽,不得在小区绿地种植瓜果蔬菜;

(四)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规范。

第三十八条村民应当遵守下列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树立文明乡风,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不得在公路打场晒粮;

(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保持家禽家畜圈舍卫生,不得随意堆放垃圾粪便土石柴草等杂物;

(三)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不得随意丢弃病死畜禽农药及其包装物;

(四)其他乡村文明行为的规范。

第三十九条保护生态环境,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不得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不得在饮用水源地主要景观河道内实施洗涤垂钓游泳倾倒污水等危害水体妨碍市容的行为。

保护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禁止食用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四十条医务人员应当文明行医,因病施治合理医疗,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职责;关心爱护患者,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保护患者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患者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配合诊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不得辱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正常诊疗秩序。

第四十一条尊重他人隐私,禁止在旅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场所安装监控摄像头。

第四十二条文明使用互联网,遵守网络文明公约,不得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庸俗色情迷信奢侈等不良信息,不得使用网络暴力,不得利用网络从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执行公务,着装整洁规范,平等对待服务对象。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语气平和,态度和蔼,按照规定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其他执行公务证件,亮明身份,不得拒绝推诿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第四章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强交通市政无障碍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纠正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和重点整治。

第四十五条12345政府服务热线应当及时接受市民反映的不文明现象和文明城市创建难点焦点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反馈。

第四十六条本市设立文明实践周,开展文明实践活动,提升全社会文明行为意识。

第四十七条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建立校园文明行为规范,组织开展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教育,培养学生文明习惯;加强师德建设,组织和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治宣传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和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第四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劳动就业子女入学法律援助等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得歧视外来务工人员。

第四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守则,并将文明行为列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内容。

第五十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交通规则教育,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杜绝不文明驾驶行为。

第五十一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从热心公益的人员中聘请文明行为协管员监督员,在车站码头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文明行为监督引导工作,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纠正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投诉和举报不文明行为,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公开曝光制度,对情节严重的不文明行为依法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曝光,但是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曝光的信息除外。

第五十四条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经营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制止;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以暂停提供服务或者将其劝离。

第五十五条对不文明行为引起的纠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第五十六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

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被劝阻人不得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第五十七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纠正不文明行为时,应当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第六十条公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违法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犬外出不系犬绳,不及时清理犬便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物景观上刻划涂画擅自张贴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景观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露天表演露天展销以及其他文体娱乐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小区的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公安城市管理物业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五条对制止劝阻不文明行为的公民进行辱骂威胁推搡或者公然侮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