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3日三沙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2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议事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审议其职责范围内的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等议案及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其他事项,应当依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7日前将会议日期和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特殊情况临时召集的除外。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每次开会日期,并拟订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因病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书面请假。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通知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和综合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邀请若干名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邀请有关驻本市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每次会议列席范围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可以申请旁听。能否旁听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通知。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作出安排,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十条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意见,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或者向提出议案人说明。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2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议案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案由和解决问题的措施。
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必须附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并提供有关参考资料。
提请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提请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参阅材料。
提请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同时附送干部任免的有关材料。
提请审查批准市本级决算草案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调整和部分变更的初步方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送交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机构,并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查询。
第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或者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作说明。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委托所属有关部门负责人作说明。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该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推举1人作说明。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也可以分组审议。必要时,可以对议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辩论。
举行会议的时候,提出议案的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案人必须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四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或者其他议案,在审议中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协调或者完善决策措施的,经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提出议案的机关提案人进一步研究修改,在限定时间内提出修改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在限定时间内未能提出修改稿的,应当向主任会议说明理由。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经两次会议审议才交付表决。但在审议中对地方性法规案意见基本一致的,也可以一次会议审议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地方性法规统一审议机构(以下简称统一审议机构)进一步审议修改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地方性法规案由统一审议机构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与其职责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或者审查,提出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出议案的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报告应当附法规文本及其说明。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第四章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每年应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市长或副市长,主任或副主任,院长或副院长,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也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对有关工作进行专项调查研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将各方面的意见汇总,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可进行审议。报告人必须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贯彻执行的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转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处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将处理情况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委员会提出的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五章质询案的提出和办理
第二十三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四条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和质询的内容。质询的内容必须属于受质询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作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六条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要求其再作答复。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在会议期间答复在闭会后限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或者在主任会议上答复。
受质询机关在主任会议上作口头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提出质问,发表意见。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由主任会议根据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受质询机关答复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质询案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第六章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发言应当有充分准备,简明扼要,紧扣议题。对于与议题无关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
第三十条交付表决的议案,如果有相关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表决器表决方式,也可以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人事任免案的表决,对任职人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表决器表决方式;对免职人员采用表决器表决或者举手表决的方式,可以逐人表决,也可以合并表决。对其他议案,一般采用表决器或者举手的方式表决,必要时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三十二条表决议案,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才获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在常务委员会议事过程中,属于国家机密和不宜公开的问题,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