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为了促进和保障示范区建设,实现共商共建共管共享共赢,把示范区全面建设成为示范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标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同上海市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特作如下决定:
一示范区建设要全面贯彻国务院批复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坚持新发展理念,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率先探索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
二示范区和示范区先行启动区的范围依照《总体方案》确定。
三江苏省会同上海市浙江省(以下简称两省一市)联合成立的示范区理事会,作为示范区建设重要事项的决策平台,负责研究确定示范区建设的发展规划改革事项和支持政策,协调推进重大项目。
四两省一市共同设立的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示范区执委会),作为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度创新改革事项重大项目和支持政策的研究拟订和推进实施,重点推动先行启动区相关功能建设。
示范区执委会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推动两省一市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区人民政府落实示范区各项政策措施。
五示范区执委会根据本决定授权,行使省级项目管理权限,按照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统一管理跨区域项目,负责先行启动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联合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政府行使先行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
六省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工作统筹推进,在改革集成资金投入项目安排资源配置等方面形成政策合力。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本省和苏州市有关示范区建设的工作部署,积极配合示范区执委会开展相关工作,确保示范区各项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七在示范区内,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凡与《总体方案》不一致,需要调整实施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作出决定。
因示范区一体化制度创新重大改革集成等举措,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实施本省地方性法规的,示范区执委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决定。
本决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