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2-05-21 来源:互联网 热度:578℃

(2021年10月20日衡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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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倡导鼓励与禁止

第三章保障与促进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和规范文明行为,引领和促进社会进步,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倡导鼓励教育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长效机制,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建立并落实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四)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宣传表彰活动;

(五)订立并适时调整重点治理清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制定文明行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文明行为,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共同维护衡阳文明形象。

第二章倡导鼓励与禁止

第七条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树立文明新风,弘扬社会正气。

第八条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言行得体,不大声喧哗,衣着整洁,不穿着睡衣,不赤膊光膀,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手机和其他电子设备时控制音量和声响,不影响他人;

(二)尊老爱幼,邻里和睦,教育未成年人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培育和弘扬良好家风;

(三)在清明节中元节等传统节日祭祀时,以献花植树清扫墓碑网上祭奠等方式寄托哀思;

(四)低碳生活,节约使用水电气等资源,减少难以降解物品和一次性生活用品使用;

(五)厉行节约,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使用公筷公勺;

(六)在参加集会观看演出和赛事时,按时到场,服从现场管理,保持现场整洁,有序退场;

(七)在旅游时,保护环境,不乱扔垃圾,爱护文物古迹,尊重当地习俗;

(八)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幼儿乘客让座,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九)其他应当倡导的文明行为。

第九条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实施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见义勇为行为;

(二)积极参与文明创建乡村振兴扶危济困助学助残救灾赈灾等“衡阳群众”志愿服务公益活动;

(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四)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

(五)为需要救助的人员提供现场救助;

(六)关爱空巢老人失智老人留守儿童失独家庭等社会群体;

(七)其他应当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十条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二)占用道路或者道路两旁进行打牌下棋打球等娱乐体育活动;

(三)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店外售货;

(四)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其他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设施;

(五)在城区公共场所种植瓜果蔬菜,晾晒堆放或者吊挂物品;

(六)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搭建灵棚,抛撒焚烧冥纸冥币等祭祀物品;

(七)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商业营销广场歌舞等活动噪声超过国家标准;

(八)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行未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措施,不及时清除粪便;

(九)在车站机场和旅游景区强行揽客住宿乘车;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随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槟榔渣等废弃物,乱倒生活污水垃圾;

(三)在树木路牌电线杆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随意张贴广告和宣传品等;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

(五)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不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不佩戴口罩;

(六)不配合疫情防控期间采取的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违规进行聚会聚餐等聚集性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公共卫生的行为。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行驶随意变道超速行驶强行加塞,行经人行横道或者积水路段时不减速行驶,遇到行人正在通过时不停车礼让;

(二)驾驶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违规鸣笛和使用远光灯;

(三)违规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占用堵塞盲道人行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

(四)从车辆中向车外抛撒物品;

(五)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六)驾驶乘坐摩托车或者非机动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七)摩托车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行驶,加装遮阳伞雨棚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

(八)行人不按信号灯指示通行,横过道路时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低头看手机或者接打电话;乱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九)在机动车道内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等;

(十)出租车司机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等;

(十一)互联网车辆租赁运营企业未有效履行投放归集或者整理共享交通工具等管理职责;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禁止下列影响生态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一)踩踏攀摘毁损公共绿地花草树木;

(二)露天焚烧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三)在禁止区域禁止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食品;

(四)餐饮店未经净化直排油烟;

(五)随意丢弃药瓶塑料泡沫塑料袋地膜等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四条禁止下列影响网络安全和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暴力恐怖迷信或者低俗淫秽信息;

(二)擅自泄露传播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视频照片等;

(三)以拨打推销电话发送广告信息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或者胁迫他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网络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禁止下列影响校园及校园周边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一)在校园内吸烟饮酒;

(二)侮辱谩骂体罚学生;

(三)校园欺凌校园暴力行为;

(四)向未成年人出售恐怖迷信低俗色情类玩具文具饰品和出版物;

(五)在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和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校园及校园周边环境的行为。

第三章保障与促进

第十六条推动“衡阳群众”品牌创建工作,建立志愿服务积分激励制度。

开展“衡阳群众”志愿服务活动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十七条政务供水供电供气公交等服务单位应当发挥窗口文明示范作用,优化办事流程和手续,推广网上预约和办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礼貌的服务。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

(一)道路桥梁公共交通站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过街设施城市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公共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市政公共设施;

(四)公园广场小区等场所内的公共文体设施;

(五)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六)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少年宫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民族团结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青少年课外活动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基地)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社区(行政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公共文体设施;

(七)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宣传设施;

(八)其他有关设施。

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保证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聘请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开展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和不文明行为的劝阻等工作。

劝导员监督员现场拍摄的不文明行为照片影像资料,可以提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诚信宣传教育制度,定期开展信用承诺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等主题实践活动。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由公安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互联网信息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集中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基地)开展文明宣传工作,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广告设施等媒介,褒扬文明行为,加强舆论监督,推介先进典型,按照规定数量或者比例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公共图书馆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基地)农家书屋,组织全民阅读活动,提高公民文明素养,提升衡阳文明形象。

提升船山文化蔡伦造纸等品牌知名度,振兴特色文化产业,推动衡阳精神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在文明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确认奖励保护优抚救助等权益保障工作。

无偿献血,无偿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的捐献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临床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人体器官及组织移植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公民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合理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投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和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对其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九项规定,在车站机场和旅游景区强行揽客住宿乘车的,由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项规定,出租车司机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等情形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互联网车辆租赁运营企业未有效履行投放归集或者整理共享交通工具等管理职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文明行为规范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社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给与警告或者从轻减轻罚款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