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2015-10-19 来源:互联网 热度:1474℃

建办城函[2006]11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2005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景区面貌进一步改善,景区服务更加规范,景区管理的总体水平得到较大提升。但也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今年是综合整治工作的第四年,工作好坏直接关系到明年综合整治工作的验收。为进一步做好2006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重点

为保持工作的延续性和进一步扩大整治成果,2006年整治工作仍然以理顺管理体制查处违章建设加快规划编制与报批加快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规范标志标牌设置等五方面为主要内容。工作重点是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整治工作后进单位。各地和各风景名胜区要结合实际,对照整治标准,在搞好普遍整治的同时,狠抓薄弱环节,力争在重点整治领域和薄弱环节改进方面取得重要突破。

二加强监督检查

根据2005年在黄山召开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会议要求,为进一步推动综合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今年将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分三个步骤:

(一)自查。2006年7月31日前,各地要组织完成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的自查工作。

(二)互查。2006年89月份我部组织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的同志,由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各地展开互查。

(三)督查。根据检查情况在适当时间,我部将邀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同志和专家,对综合整治工作差距较大的风景名胜区进行督查。

三严格掌握标准

综合整治考评工作中,要严格统一考评标准,严格把握考评要求;做到公平公开客观公正求真务实。考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档。在具体操作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一)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不得定为合格:

1管理机构职能不到位或管理体制没有理顺的;

2尚未完成总体规划编制上报工作的;

3没有划定核心景区范围的;

4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不规范的;

5没有设立界碑界桩的。

(二)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定为不合格:

1没有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

2没有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3没有设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的;

4没有建立监管信息系统的;

5违章建设造成资源明显破坏和不良影响的。

四规范上报材料

今年,各地综合整治自查工作的汇总材料应以正式文件报我部城建司,不再附景区单独材料。文件内容包括:

(一)本年度综合整治工作的基本情况,其中拆除违章建筑面积处理违章案件等能够量化的概念要有详实数据;

(二)景区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建议;

(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专项成果推荐名单和意见;

(四)对本地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结果进行分类排序,确定考核档次。

五表彰奖励

2006年综合整治表彰限于专项成果,综合考评不合格单位不列入专项的评选范围。

(一)管理体制改革专项奖:重点表彰在健全景区统一管理机构强化景区行政管理职能推进景区综合执法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并在全行业产生积极影响的风景名胜区。

(二)核心景区划定专项奖:重点表彰率先搞好核心景区划定,并在核心景区保护规划保护管理等各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风景名胜区。

(三)违章建设拆除专项奖:重点表彰拆除违章建设力度大成果显著没有发生拆迁上访事件,且近两年来没有出现新的违章建设的风景名胜区。

(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专项奖:重点表彰风景名胜区领导高度重视,专职人员专项资金专用设备和办公场所四落实,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成效显著的风景名胜区。

今年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关键一年。各地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综合整治工作的认识,认真总结三年来整治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坚持不懈,狠抓落实,既要确保巩固综合整治成果,又要在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上有所突破,真正通过综合整治,解决实际问题,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的自查报告,请于2006年8月10日以前报我部城建司。

联系人电话:马莉,010-58934361,58934579(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零零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