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51号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20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薄熙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部长:孙家正
二00六年一月十八日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在多个地点新建或改建多间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现对《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在多个地点新建或改建多间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电影院的其他规定,仍按照《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及《〈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49号)执行。
四本补充规定自2006年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