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行业自律公约

2015-11-01 来源:互联网 热度:1344℃

第一条 为促进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维护公证工作秩序,保护公证处公证人员以及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公证处公证人员应当遵守本公约,依法履行公证职责,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证行业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公证处公证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证程序,热情服务,认真负责地办理公证业务,保证公证质量。

第四条 公证处公证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公证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五条 公证处公证人员应当时刻维护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同业互助,共谋发展。

第六条 公证处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时不得为下列不当行为:

(一)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三)在名片上印有曾经担任过的行政职务荣誉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其他头衔;

(四)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公证业务;

(五)故意诋毁贬损其他公证处或者公证人员的声誉;

(六)干扰其他公证处或者公证人员正常的公证业务;

(七)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八)公证处未经有管理权限的司法行政部门同意,擅自设立办事机构或者分支机构。

第七条 本公约所称公证人员,是指在公证处内从事公证业务的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公证辅助人员。

第八条 本公约经中国公证员协会四届二次理事会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