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5-11-01 来源:互联网 热度:1662℃

财税[2005]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OB)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BOB接受的北京奥组委电视转播拨款约2.1亿欧元,免征营业税。

二对BOB为方便各国新闻媒体开展工作而向其出租场地设备及提供相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对BOB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国际奥委会所属的奥林匹克广播服务公司(以下简称OBS)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由BOB代征的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

五对OBS和其他境外租赁商租赁给BOB进口设备和器材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由BOB代征的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执行,在2005年12月1日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的税款不再补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