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199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公司名称,加强对公司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决定,现通知如下:
今后,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公司外,其他新立的公司(包括其他各类经济实体)一律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国办发[199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公司名称,加强对公司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决定,现通知如下:
今后,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公司外,其他新立的公司(包括其他各类经济实体)一律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