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

2015-11-04 来源:互联网 热度:2513℃

国办发[199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公司名称,加强对公司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决定,现通知如下:

今后,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公司外,其他新立的公司(包括其他各类经济实体)一律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