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1990]第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授权直接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我局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五日发布 的《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有关规定,对外国企业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分别核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和“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以下简称代表证)。经过几年的实践,我局决定将上述两种代表证改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以下简称工作证)。现将发放工作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证系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代表(包括外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代表)的身份证明。
二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代表,均发给工作证。
三工作证由我局统一印制,委托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放。
四工作证加盖发诈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方为有效。
五工作证填写事项:
1 工作证编号由代表机构登记证号加上该机构工作证序号组成。为方便填写,登记证号可从略,即可省去“工商企第号”字样,如上海市某代表机构的工作证编号应为沪驻字000015-001,-002……,深圳市某代表机构的工作证编号应为粤深驻字000009-001,-002……。
2 职务一栏按代表职务填写,即首席代表代表副代表代表助理秘书等。
3 驻在地址一栏填写经核准登记的代表机构办公地址。
4 工作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前应到发证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续展手续。续展期均为一年。
5 其他栏目均按核准登记内容填写。
六对已发放的代表证采取逐步换证的办法收回,即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期满续展时换发工作证。
七凡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雇员,经核准登记后仍领取雇员工作证。
八关于发放和使用工作证中的有关问题,如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0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