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部发[1996]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工商行政局:
为规范职业介绍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正常秩序,保障用人单位和求职求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1995]5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介绍是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用人提供的中介服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
业介绍活动,由劳动部门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实行归口管理。
二劳动部门及其他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的,由国家核拨事业经费,具有社会公益
职能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国家未核拨经费,具有事业编制且未实行企业化经营的职业介绍机构,经劳动部门审批,不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三国家未核拨事业经费,具有事业编制,实行企业化经营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开办其他营
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经劳动部门审批后,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展职业介绍活动。
四非职业介绍机构确需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部门审批,其中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
单位和企业,须经劳动部门审批后,持批准文件,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五经批准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和经批准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其他机构,应按规定的业务范围
开展求职和招聘登记职业信息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活动。
六违反本《通知》规定,未经批准或登记注册擅自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开展职业介绍活动
的,由劳动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各自职权,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各级劳动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
介绍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八对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各级劳动部门会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清理,加以规范。各地要将清理情况于今年底前分别报劳动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