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启明的家人认为:“如果不是他撞的,会这么好心来帮我们吗?”胡启明的儿子称,是吴俊东的车厢碰到母亲的大腿,所以才把伤者送到医院,后来发现医疗费太高就抵赖,而不是吴俊东所说的借钱给他们。“如果他真是好,我们感谢还来不及。他不是做好事,到医院检查,问医生要多少钱,医生说要四五万元,他们就不认账了。”
警方称无法证明事故原因
吴俊东超车时戴旭清正坐在车厢里。据她称,三轮摩托车行驶了一段距离后,她听到后面有人喊叫,才发现一对老年夫妇摔倒在路边。
“我当时提醒他(吴俊东——记者注)别多管闲事,他不听。”戴旭清说,“我坐在车上,一点儿也没感觉到车子的撞击。”
事发时,婺城区汤溪镇村民戴锡和正开着货车经过,距事发现场有100多米远。“我看到三轮摩托车从电动自行车左侧超车,电动自行车左右摇晃了两下,然后车上两人摔倒在地。”戴锡和说。
事发后第二天,两位老人的家人到吴俊东家索要7万元,但遭到吴家拒绝。
2010年12月29日,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证明:认为吴俊东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在超越胡启明驾驶的无牌号电动自行车的过程中,是否碰撞、刮蹭到无牌号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上乘员无法证实,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事故成因,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金华市交警直属三大队教导员陈惠烈称,从车辆痕迹上,确实看不出两车相撞的明显擦痕,所以作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证明。
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认定,“申请人(吴俊东)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与被申请人胡启明驾驶的电动车未见明显相对应的碰撞擦划等痕迹。”
胡启明认为,交警部门认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但并不等于“没有责任”,“未见三轮摩托车与电动车明显相对应的碰撞擦划等痕迹”,这是因为吴俊东驾驶的车辆与胡启明妻子戴聪球的左腿碰撞属于皮与铁接触,车上的痕迹肯定不明显。
吴俊东称,在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后,伤者的家属曾再次前来索要赔偿,并将赔偿金降到了2万元。吴俊东的父亲吴秀芝予以拒绝,吴秀芝称:“如果我儿子撞了人,该赔的我一分不欠。”
法院以“高度盖然性”定吴俊东七成责任
今年3月,胡启明、戴聪球向金华市婺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称:2010年11月23日,吴俊东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胡启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刮蹭到坐在电动自行车后座上的戴聪球,造成胡启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翻倒。要求吴俊东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补偿金、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8.2万余元。
2011年6月3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吴俊东在超越原告驾驶车辆过程中并未鸣喇叭,其在超车过程中与原告车辆横向距离40~50厘米,其在行驶过程中未尽安全驾驶责任,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胡启明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搭载成年人,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被告吴俊东承担本次事故原告损失的70%,合计69602.4元。
“听到判决很震惊!”吴俊东说,“之前以为这件事和自己无关,根本判不下来,甚至连律师也没请。”
吴俊东对一审判决不服,并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意见称,“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是一起双方交通事故,作为职能部门的交通警察已经得出了‘三轮摩托车在超越电动车过程中,是否碰撞、刮蹭到无牌号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上乘员无法证实’的结论,但原审判决越权妄断,强行套用交通法,适用法律错误。”
此外,上诉意见中特别提到:“原审判决令人愤慨,损害了中国人的传统道德,为枉法裁判丰富了题材。出现人员受伤时,第一要务就是救治伤员,不论吴俊东是否刮蹭到了电动自行车,从道义来讲吴俊东都应救治伤员,难道要让20岁的吴俊东昧着良心离开现场,接受道德的惩罚吗?”
而被上诉人胡启明和戴聪球则辩称:“事故发生后,吴俊东第一时间就打电话告诉其父亲吴秀芝发生了交通事故,吴俊东对其已经发生交通事故是自认的。报警后,两上诉人未等交警到现场即用肇事三轮摩托车送两被告上医院,抢救时两上诉人为两被上诉人垫付了1000元。吴俊东当时虽然只有20岁,但其原是汤溪镇派出所的协警,处理交通事故是有经验的。”
双方提交了辩护意见和证据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认定,“原判事实认定中,关于超车时吴俊东没有按喇叭的认定与事实不符,不予认定。”
2011年8月30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终审法院认为,“吴俊东驾驶三轮摩托车超越胡启明电动自行车的过程中,其车速较快,因吴俊东超车前未注意到对向黑色轿车快速行驶,致吴俊东感到危险,证明吴俊东未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虽交警支队未能证实两车是否发生了碰撞或刮蹭,但从当时的事故场景分析,并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司法原则,可以认定胡启明电动自行车翻车与吴俊东驾驶三轮摩托车疏忽大意超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按3∶7责任比例进行分担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