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布9起涉医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16-01-03 来源:法制网 热度:2022℃

记者王芳 见习记者赵颖 今天,最高检举行“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新闻发布会,并发布9起涉医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据了解,九起典型案例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医患纠纷引发的侵害医护人员案件,具体包括:连恩青故意杀人案、王英生故意杀人案、钱德平故意伤害案、李明故意伤害案。二是妨害医疗秩序类案件,具体包括:王敏寻衅滋事案;张德义、庞成伟、胡玮恒寻衅滋事案;陈金泉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赵君堂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贺志谋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

据公诉厅副厅级检察员张凤艳介绍,自两高三部发布《关于依法严惩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以来,全国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涉医刑事案件的办理,正确区分罪与非界的界限,依法严厉打击涉医刑事犯罪,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根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依法向法院提出定罪量刑建议。

“关于职业医闹和患者家属因与医院纠纷激化形成的医闹事件,检察机关充分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根据案件事实区别对待,对于职业医闹依法严惩;对于患者家属因与医院纠纷激化形成的医闹事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特别是对于能够适用当事人和解诉讼程序的公诉案件,促进双方和解,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张凤艳说。

附案件详情如下:

案例1

连恩青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连恩青在浙江省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鼻部手术治疗后,感到术后效果不佳,多次到医院投诉。2013年10月25日,连恩青携带榔头和尖刀来到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行凶,致该院医生1死2伤。

2013年11月21日,温岭市公安局向温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11月22日,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报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3日,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台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1月26日,台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连恩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连恩青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连恩青于2015年5月25日被执行死刑。

二、检察机关主要做法

这是一起因怀疑医疗不当杀害医生,手段极其残忍的案件。该案发生后,浙江省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抽调精干力量参与案件办理,确保办案质量与效率。

一是加强业务指导,指派专人办理案件。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专人带队赶赴台州,听取案件情况汇报,提出指导意见,全程跟踪指导该案的审查起诉工作。案发后的第3天,台州市检察院即指派办案骨干组成专案组办理该案。

二是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专案组与侦查机关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在案件移送批捕以及执行逮捕之后,专案组提前调阅批捕卷和全部侦查卷宗,对阅卷时发现的包括连恩青鼻部医疗是否适当以及医院有无过错等未查清事实向公安机关提出补证意见;在案件审查起诉后,专案组与公安机关反复沟通,要求公安机关对医疗机构有无医疗过错及其他待证事实及时进行鉴定。

三是尊重各方权利,仔细核实证据。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专案组既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意见,作好安抚善后工作,又充分尊重保障连恩青的诉讼权利,如对其提出的数据、病历作假等情况到医院实地调查、听取证人证言、亲自观看机器操作并作录像、随机调看其他病人的影像片以印证证言,进一步查清真相。

四是准备充分,确保庭审效果。出庭前,在充分预测庭审焦点的基础上,专案组认真准备出庭预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专人全面、仔细地审阅、修改“三纲一书”,提出由鉴定人出庭对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作出说明。鉴定人当庭从专业的角度解释了辩护人提出的问题,阐明了持久性妄想障碍和疑病症之间的根本区别,指出连恩青的疑病症与其在温岭市人民医院的就医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公诉人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依法严惩凶手意见,并被法院采纳。

案例2

王英生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英生因病在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针灸治疗,因感到效果不佳,遂产生报复之念。2012年11月29日,王英生携带斧子到该院行凶,将为其治疗的针灸科主任医师康某某砍死。

2012年12月3日,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对王英生执行逮捕。2012年12月13日,天津市公安局以王英生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2012年12月21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王英生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2月6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王英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王英生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王英生于2014年4月22日被执行死刑。

二、检察机关主要做法

这是一起因怀疑医疗不当而杀死医生,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案件。在该案办理中,天津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使被告人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案发后,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公安机关案件讨论会。在公安机关将该案报送天津市南开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南开区检察院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上,快速审结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英生。在该案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后,第一分院公诉部门于受理案件当日即讯问了犯罪嫌疑人王英生并依法告知其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严格审查案卷材料,核实相关证据,将案件起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的办理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3

钱德平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钱德平等人在上海市金鼎路108号普陀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楼调解室内,与同济医院医务处副处长董某某等人协商朋友徐某某在该医院手术中死亡的赔偿事宜,期间因言语不和,钱德平用头部撞击董某某面部,致其受伤倒地,经司法鉴定构成轻伤。4月17日,钱德平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4年8月15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钱德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钱德平系自首,且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钱德平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因身体损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据此,法院对被告人一审判处拘役四个月。

二、检察机关主要做法

这是一起因医疗纠纷打伤调解医患纠纷的医务人员的案件。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上海检察机关专门指派办理伤害类案件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办理该案,并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相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听取了被害人、医院、医调委对该案的意见,依法保障医务人员的相关权利。

在这起案件中,就被害人被打伤而产生的民事赔偿问题,上海检察机关依法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将调解的相关法律意义及后果向被告人和被害人释明,被告人听后明确表达了愿意赔偿的态度,为案件后续到法院审理阶段开展调解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使案件的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