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春市袁州区检察院移送法院起诉的敖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宣判,该案系宜春地区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涉及农民工44名。
被告人敖某某是一名工程承包商,2014年8月21日、2014年12月6日,其与宜春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某建公司)先后签订两份《钢筋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人敖某某承包该公司承建的项目15号楼、13号楼钢筋工程。
之后,被告人敖某某开始陆续雇请刘某根等农民工进行施工,每个月在收到某建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亦能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但从2015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敖某某开始有拖欠部分农民工4月份工资,至2015年6月下旬,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44人,金额共计380877元,造成农民工停工阻工、上访等不良后果。
后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入调查,于2015年7月1日将某建公司尚未支付给被告人敖某某的工程尾款287227元按比例先行支付给刘某根等44名农民工,并于2015年7月6日向被告人敖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限被告人敖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前支付尚欠刘某根等44名农民工的工资93650元,但被告人敖某某未能如期改正,反逃往外地。2015年7月25日,被告人敖某某在广东省深圳火车站被抓归案。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敖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44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93650元,数额较大,经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相关法律,判处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