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唐山市首例涉刑事环保公益诉讼案在丰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刘某等4名被告人犯有非法采矿罪,并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4名被告人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
案情显示,被告人刘某等4人于2006年10月至2010年4月,在丰润区大松树村村东非法采挖页岩,经省国土资源厅鉴定,其共非法采挖页岩33654.6吨,价值178906元。2013年9月5日,丰润区检察院对刘某等4人以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的同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4名被告人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78906元。庭审中,检察公诉人员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及相关照片等证据。4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并在开庭前已将赔偿款上交了法院。
据了解,该案是唐山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涉刑事环保公益诉讼案。案件的成功办理,对于检察机关如何运用民事检察权加大惩处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力度,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