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首例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2019-07-31 来源:法制网 热度:1459℃

法制网讯 记者颜爱勇 通讯员陈嘉莹 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首例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与以往刑事诉讼庭审不同的是,此次庭审附带了民事公益诉讼,对科尔沁区存在的违法排放化工废水、污染周边土壤、损害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起到了有效的警示作用,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了“公益诉讼+生态检察”的新模式。

法院透露案情,2018年5月4日,被告人曹某租赁一约500平米的厂房,购置生产设备及硅油、聚醚、盐酸等化工生产原料,生产聚氨酯组合料。并在厂区内埋设约200米暗管,用20根PVC管捆绑后深埋地下做渗水井。在生产过程中将生产所产生的含强酸、氟化物超标的工业废水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渗水井中,渗入土壤。

公益起诉认为,被告人曹某通过暗管、渗井等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含有毒物质化工废水的行为,严重污染周边土壤,造成土壤承载的涵养水源、环境净化、气体调解、农产品供给等生态服务功能全部丧失,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曹某应当承担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民事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系我国致力于保护环境而首创的新型法律制度,对于环境资源保护意义重大。公益诉讼除了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外,还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要求其全额承担生态修复费,还公众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该案系通辽市首例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将择日宣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表示,将陆续对前期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开展“回头看”行动,持续跟进,确保监督到位、履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