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被告需支付15.6万余元

2016-01-19 来源:检察日报 热度:1889℃

苏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昆山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起诉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相关费用15.6万余元

正义网电近日,对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支持起诉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张建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法院宣判,判令被告张建春支付场地污染修复费、调查费等共计15.6万余元。

据了解,该案系昆山市检察院与中华环保联合会的首度合作,也是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该院支持起诉的第一起公益诉讼案件,苏州市中级法院首次以判决方式确认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14年2月至3月间,被告张建春在昆山市玉山镇某厂房内非法电镀,将含有重金属铬的废水未经处理非法排放,严重污染环境。同年8月,昆山市检察院以张建春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昆山市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张建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检察机关除了对污染环境的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外,对其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也依法进行追责。检察机关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出庭支持起诉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污染者承担环境污染修复和生态补偿等民事责任。

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于2015年7月,以原告身份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建春赔偿场地污染修复等费用共计15.6万余元。昆山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起诉。原、被告双方针对场地修复费用是否过高,场地调查费用、律师费用是否应当由被告承担等争议焦点进行辩论。截至记者发稿时,被告张建春尚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