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从事废油桶清洗业务 被告赔偿环境修复费150万

2016-04-17 来源:法制网 热度:2318℃

一对夫妻,在无营业执照、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废树脂桶、废油桶的清洗业务并出售牟利,造成环境污染。经检测,查获的废油桶中检出对苯二甲酸和间苯二甲酸聚酯,属于危险废物。

夫妻二人尽管因犯污染环境罪而被判刑,但是现场依然有遗留的危险废物,受到污染的土壤也未得到修复。由于江苏省常州市没有具备主体资格的环保组织可以对二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且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授权检察机关在江苏省等十三个省(市、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故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向法院提起了环境公益民事诉讼。

今天,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检察机关直接提起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黑作坊存百余吨危险废物

2010年上半年至2014年9月,许建惠、许玉仙夫妇在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东方村委东方村租用他人厂房,在无营业执照、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废树脂桶、废油桶的清洗业务。

清洗时,二人以液碱和二氯乙烷作为主要清洗剂,并在废桶内加入水和填装石子,通过机器或者人工清洗,洗桶产生的废水通过排污沟排向无防渗漏措施的露天污水池内,产生的残渣被堆放在污水池周围,水池内的污水和清洗用的石子被重复使用。废桶清洗完毕并经充气、整形、上漆后,出售牟利。

2014年9月1日上午,公安机关在黑作坊现场查获各种废桶7789只,其中1500只已经清洗完毕,其余6289只尚未清洗。经抽样称重,已经清洗完毕的桶共重25.630吨,尚未清洗的桶共重111.90227吨。经现场称量,两个污水池四周堆放残渣共重48.636吨。经江苏常环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测量,现场两个污水池中废水总重为52.37吨,底部废泥为65.744吨。

经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取样并委托南京大学现代分析中心检测,从现场尚未清洗的桶内检出对苯二甲酸和间苯二甲酸聚酯。经常州市固废与辐射环境管理中心认定,上述桶及桶内物质均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内的危险废物。

经江苏常环科技有限公司现场采样并委托澳实分析检测(上海)有限公司检测,从现场地下水、污水池内废水中以及污水池四周堆放的残渣、污水池底部沉积物中均检出铬、锌等多种重金属及苯酚类、总石油烃等多种有机物。

另查明,2014年9月1日上午,许建惠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洗桶点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不法事实。同日下午,许玉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不法事实。

检察院直接提起公益诉讼

2015年6月17日,经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建惠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许玉仙有期徒刑两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禁止被告人许建惠、许玉仙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活动。一审宣判后,许建惠、许玉仙未上诉。

常州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了上述案件线索,经审查后认为,虽然两被告人的污染环境行为已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现场留存的废桶、残渣,污水池里的污水、污泥尚未清除,污水池里的污水仍在不断渗透,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于是,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依法及时处置场地内遗留的危险废物,消除危险;判令两被告依法及时修复被污染的土壤,恢复原状;判令两被告依法赔偿场地排污对环境影响的修复费用,以虚拟治理成本30万元为基数,根据该区域环境敏感程度以4.5倍至6倍计算赔偿数额。2015年12月22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被告当庭否认致土壤污染

对于公益诉讼人的诉讼请求,被告代理人当庭全部不予认可。被告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本案不属环境公益诉讼,公益诉讼人就本案也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不能作为公益诉讼人对两被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被告代理人在法庭上认为,被告虽然实施了环境污染的行为,但目前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是东方洗桶厂内的场地有两个污水池及其地上堆放的残渣、厂区围墙南侧的残渣,污水池内沉积的废泥,加上130只废桶。对此,被告方会以积极的态度予以处置,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被告系采用水循环的方式洗桶,产生的废水50余吨,且从未向厂区外排放过废水,公益诉讼人所指其排放的废水数量,证据并不充分,不予认可。

“被告没有造成东方村洗桶厂土壤的污染。所有的检测报告均不能证明土壤受到了污染,所以也无需对土壤进行恢复。”被告代理人当庭表示,现在没有证据表明东方洗桶厂的地下水污染是由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被告更没有对公共环境造成污染,地下水和公共环境的污染与被告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被告不应当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被告代理人同时表示,公益诉讼人提出按照虚拟成本法计算赔偿数额,因被告造成污染的前提不成立,所以也不能成立。

庭审中,公益诉讼人、被告双方围绕被告实施了多大程度的环境污染行为,被告的污染行为造成环境损害后果的范围,被告的污染行为与环境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公益诉讼人要求被告按照虚拟治理成本30万元为基数并根据区域环境敏感程度以4.5倍至6倍计算赔偿数额能否成立,四大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辩论中,江苏常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出庭作证,专家辅助出庭就相关技术问题进行了解答。

庭审结束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许建惠、许玉仙15日内将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东方村委东方村洗桶场地内遗留的130只废桶、两个污水池中蓄积的污水及池底污泥以及厂区内堆放的残渣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全部清理处置,消除环境继续污染的危险;判决被告许建惠、许玉仙在30日内,委托有土壤处理资质的单位制订土壤修复方案,提交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查通过后两个月内实施;判决被告许建惠、许玉仙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50万元,支付至常州市环境公益基金专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