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希望将无污染的环境归还百姓
讲述人:张扬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官
2014年9月,我参加了江苏省常州市检察机关联合环保、公安开展的联动执法专项行动,位于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东方村的一个“黑作坊”引起了我的注意。
“小作坊”现场让人触目惊心。地面上一片狼藉,里里外外大约超过6000多只废旧金属桶散落一地,锈迹斑驳,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几名工作人员戴着口罩、手套,穿着塑胶鞋蹲在一个用砖块堆砌的简易水池旁清洗,暗黄的污水浑浊不堪。空气中到处弥漫着刺鼻的化工味,墙壁熏得漆黑,被洗干净的桶码放在外间,足有四米多高。
当时,我就感觉这个“黑作坊”从事的行为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我就开始留心该案的查处,并注意搜集资料。
果然,后经查证,“黑作坊”负责人许建惠、许玉仙在未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他人厂房,擅自从事废树脂桶和废油桶的清洗业务,非法排放和处置清洗后产生的废水、废渣,造成场地地下水严重污染。
2015年6月17日,两名被告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有期徒刑两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拿到这份判决书,闪过我脑海里的第一个念头就是:当事人对国家和公共环境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要求其进行民事赔偿,对周边环境予以修复。
两名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已确定,但谁能成为这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这是摆在我面前最大的一个难题。按照传统做法,需要寻找一家环保公益组织作为原告,由检察机关支持其起诉。
2015年6月,我专门来到常州市民政局调查,经过查询发现,常州市目前登记注册的环保类社会组织只有3家——常州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常州方正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和常州环境公益协会。
然而,就是这仅有的3家环保组织,前两家的主要业务范围还与环保公益活动没有关联,不可能成为原告,可以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成立于2011年,根据新环保法规定,成立未满5年的环保公益组织无法提起公益诉讼。
眼看被污染的环境不能得到修复,真是心急如焚。
柳暗花明又一村。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江苏等13个省(区、市)试点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公益诉讼。根据最高检出台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虽然应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是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有了这把“尚方宝剑”,我顿时来了精神。看来还有戏。我们真是运气好,没过多久,南京、常州等7个江苏省辖市又被江苏省检察院确定为试点地区。
于是,检察机关成为这起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原告。
第一大难题虽被破解,但接下来的工作难度远远超过了我的预期。
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最大的不同就是要从民事侵权角度去分析、判断案件事实和证据,举证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取证是最为艰难的。虽然此前公安机关查证了大量不法事实和证据,但为准确评估损害实际后果,我决定再去现场实地勘查。
2015年9月,正值酷暑,我和同事们再次来到“黑作坊”。虽然部分废桶已经由许建惠、许玉仙进行了处置,但清洗废桶后遗留的残渣依然堆放在现场,污水池中臭气熏天,令人作呕,刺鼻的空气让他们咳嗽不止。
我是过敏性体质,那股气味让我特别头疼,回来还持续咳嗽了半个多月。最终,评估机构检测出污水池底部沉淀物中含有多种重金属和有机物,浓度极高,对场地地下水已经造成了污染。长达100多页的评估报告不少生僻词,我花了3天时间才“啃完”。
除了案件要顺利起诉外,赔偿也是一个关键问题。考虑到两名被告的经济状况,后期的民事赔偿执行上可能存在困难,我和同事们又马不停蹄赶到市场监管局、银行、房管等部门全面了解其实际经济能力。
为确定赔偿范围和起诉金额,我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近年来所有的环境侵权案件判决书进行了逐个研读,在上级院的指导下,将赔偿范围最终确定为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修复费用及排污对外环境影响费用,同时要求判令许建惠、许玉仙依法处置现场遗留的废物。
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对该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当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公益诉讼起诉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次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我只是希望通过诉讼让受到污染的环境恢复到原状,将干净整洁无污染的生活环境归还百姓,让百姓过上安心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