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见习记者孙立昊洋 通讯员 谢照艳 6月24日,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被告人王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并依法支持了该县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王某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费用4800元。
2019年4月,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等方式联系外地三名假酒供货商,陆续进购假冒的茅台、国窖1573、泸州老窖、五粮液等品牌白酒,并对外销售。
2018年5月,王某向被害人张某销售各类假酒金额达21.18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的两处存储地点依法查扣上述品牌假酒1470瓶,货值金额71万余元。被告人王某虽当庭表示认罪,但到案后至庭审中始终未对其主观明知是假酒而销售作如实供述。
西乡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最终,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