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杨傲多 12月11日,成都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成都市检察院诉被告任某某、王某某环境污染责任案。该案是成都市受理的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起诉人单独提起的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成都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蒋敏担任审判长,成都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春禧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
案件由三名法官、两名专家陪审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共同审理。四川大学教授杨翠柏、副教授王安担任专家陪审员。
今年6月,彭州市检察院将在履行刑事犯罪起诉过程中发现的任某某、王某某非法采矿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成都市检察院。
成都市检察院经立案审查查明,任某某、王某某系彭州市致和镇在建京东北路工程项目的总负责人和项目经理,2018年9月下旬,二人为了赶工期和节约工程成本,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直接从京东北路在建工地北侧空地内开采砂石用于垫路基。
经测算,二被告人开采的砂石方量共计4 028.81立方米。经评估,恢复涉案区域生态环境工程费用为226 335.62元,其中,砂石费用161 152.40元、运输费40 288.10元、回填人工费及机械费用18 895.12元、专家意见咨询费6 000元。
成都市检察院认为,任某某、王某某二人共同实施非法采矿的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应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承担连带责任,还应承担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并承担支出的专家评估费。
同时,由于彭州市检察院发布的公告期满后,无法定机关和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又使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任某某、王某某连带承担修复被盗采区域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如不履行修复义务,则连带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等相应费用,并在成都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辩双方围绕任某某、王某某非法采矿行为是否具有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并由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证人出庭,就鉴定非法采矿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进行了说明,发表了对生态修复范围、费用的专业意见。
任某某、王某某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的违法事实均表示认可,并当庭表示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并向公众致歉。
法庭适用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庭主持了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任某某、王某某当庭初步达成调解协议,由某某、王某某连带承担修复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专家评估费等共计226 335.62元,并在成都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成都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邀观摩庭审并在庭审结束后与法官进行了座谈。代表、委员认为,本次庭审紧凑有序,很有意义,是市法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第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举措,是通过司法手段促进超大城市治理的一次有益探索和创新,庭审取得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