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宣判一起饮用水源地毒鱼的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10-21 来源:法制网 热度:1065℃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王春 通讯员陈俊如 蓝松娟

10月19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叶某某、金某某、尤某某非法捕捞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用7448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0日(禁渔期)凌晨,叶某某伙同金某某、尤某某驾驶轿车至莲都区黄村水库上游天然水域河道,使用毒鱼的方法进行非法捕捞。叶某某向河道内倒入菊酯类杀虫、螨剂(俗称灭扫利)进行毒鱼,随后叶某某、金某某使用抓鱼网兜捕捞中毒翻肚的叶鱼、石斑鱼等水产品,尤某某帮忙装桶,三人将部分中毒翻肚的溪鱼捕捞并带回食用。案发后丽水市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陆续在莲都区上游河道岸边打捞被毒溪鱼约26.6公斤。黄村水库水源地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列入《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案发地被丽水市人民政府纳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2020年6月19日,叶某某、金某某、尤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三个月不等。本案三人无视禁渔期相关法律规定,驾车至丽水市莲都区几十万人的饮用水源地,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进行非法毒鱼,其行为严重影响水源地水质,造成水域污染,不仅导致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影响种群繁衍,对野生渔业资源造成灭绝性的破坏,还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2020年9月11日,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向丽水中院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叶某某、金某某、尤某某通过毒鱼的方式非法捕捞,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要承担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责任,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三被告在饮用水一级水源地毒鱼,更应给予严厉的司法制裁,故判决三被告按照受损生物价值的70倍赔偿生态修复费用7448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根据法律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毒、电、炸鱼等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破坏生态环境,造成资源损失的行为,行为人还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赔偿责任或生态修复责任。希望广大群众自觉保护水域生态和水产资源,切莫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