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力度的薄弱也助长了侵权化妆品生产者、销售者的嚣张气焰,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
7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电子商务网站对违法商品销售信息的即时删除业务。可在送审稿中增加规定,针对那些显而易见的违法商品信息,权利人可以要求C2C网站采取即时的删除措施;对于是否侵权难以判断的情况,C2C网站需要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即时予以删除。同时,应尝试对网络交易的有关服务方,如C2C网站、第三方支付平台等,设置有关网络交易记录的保存及提供制度。利用这些中介机构的有利地位,为全面监控网络交易中的违法活动提供保障。
更为重要的是,加强虚拟资金的监管。运用类似于传统的对违法者银行账户资金所能采取的冻结或者划拨措施,针对从事侵权化妆品销售的违法者,可以对其在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中存放的资金采取类似的强制措施,以更有力地打击违法活动。此外,加大刑事、民事和行政的处罚力度同样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