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大二学生小胡下车后发现火车票丢失,出站时被告知需要补票,小胡对火车票实名制如何执行提出了质疑。实名购买火车票丢失后如何补票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话题。日前,铁路部门给出官方回应:旅客下车发现丢票只能补票出站,并解释,此举是为防止逃票。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下称《规程》)第43条的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据了解《规程》于1997年起实施,并在2010年进行修订,第43条未做修改。2012年元旦起,全国所有旅客列车实行车票实名制。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认为,《规程》在1997年使用是合理的,但放到现在使用存在不合理之处,应该修改。邱宝昌指出,实行实名制购票以后,乘客和铁路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车票是证明合同的证据,但非唯一证据,如有其它证据证明已购票,则合同亦是成立。譬如购票软件上的信息、购票网上订单等,这些与火车站购票记录对应,即是有效的合同证据。所以不能以无票,就否定合同关系,要求乘客补票。
邱宝昌表示,首先要肯定中国铁路的高速发展给人民生活带来了巨大便利,但我们需要看到,与之相应的服务仍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起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既然铁路购票实行了实名制,有关部门就有义务查询、保管和储存乘客信息,不给乘客带来多余的麻烦。同样是实行实名制的飞机,就能迅速调出丢失机票乘客的信息,反观铁路部门还要求丢失车票的乘客补票,这是“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有媒体报道,一位长期在补票窗口工作的铁路工作人员解释,以现在铁路部门的技术手段和核验方式,旅客下车后铁路部门无法确认其是否真的丢失了车票,给逃票留下空间。
例如,小王购买了北京去往长春的车票,他的伙伴小李也要乘这趟车,但他只买了同一趟车北京到唐山北的车票。到达长春后,小王把车票给了小李,让他先出站,因为出站不查身份证,小李顺利拿着小王的车票出去了。小王下车后可以称车票丢失,这时实名购票记录也确实能够查到小王的购票记录,铁路部门无法判断其是否真的丢了车票,所以小王需要补票出站。
对于这样的解释,邱宝昌认为举例不恰当。不能将这种极端的、想象出来的情况当成是常态的,铁路部门应该把自己的服务做好,而不是假定每个人都逃票、假定每个人都是小王和小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