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立法打击“非法一日游”:不得擅自发广告

2016-07-22 来源:中新网 热度:1843℃

北京拟立法打击“非法一日游”,要求旅行社经营一日游产品的,应当向旅游行政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涂写、张贴“一日游”产品广告。

这是记者从20日举行的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获悉的。会议当天审议了《北京市旅游条例(草案)》。

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场所擅自发一日游广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刘振刚说,本市旅游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需要地方立法加以解决。他说,非法“一日游”屡禁不止,既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又破坏了首都形象。同时,网络旅游经营、景区环境秩序、旅游投诉举报等问题也需要有效规范。

条例草案,对一日游进行了多方面的规范。第三十九条提出,旅行社经营一日游产品的,应当向旅游行政部门备案,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经营一日游产品旅行社的信息,供旅游者查询。

草案第四十一条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涂写、张贴“一日游”产品广告,违反的将由城管部门进行处罚。

草案要求,经营“一日游”产品的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通过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填报团队服务信息,并向旅游者提供旅游电子行程单;没有通过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填报团队服务信息的,将处1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旅行社要公开信息

针对“网络经营旅行社”,草案也进行了规范。

草案要求,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显著位置明示旅行社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若违反,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草案第三十七条,旅行社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单位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发布旅行社经营信息。网络交易平台发布的旅游经营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草案三十八条指出,旅游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或者接受旅游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赔偿。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单位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旅游者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单位赔偿。网络交易平台经营单位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规范自有住宅发展“民俗游”

刘振刚说,本市“北京人家”、农家乐等经营模式发展起步早、市场较大,对促进软性就业、提高群众收入具有积极意义。对城乡居民利用自有住宅经营旅游,本次立法立足规范和引导。

草案提出,本市城乡居民可以利用城区传统院落、农村合法宅基地上的自有住宅依法从事民俗旅游经营活动,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利用自有住宅从事民俗旅游经营活动的标准和技术要求,对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示。

此外,草案鼓励民俗旅游经营者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为旅游者提供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