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主动适应机构改革后政府立法工作的新挑战、新机遇、新要求,聚焦司法行政部门立法审查阶段的立法质量和效率,近日正式下发《立法项目主办制度工作规定(试行)》,在全国首创立法项目主办制度。
这一制度规定,江苏省厅审查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可以采用主办制度,针对具体立法项目,成立立法工作小组,确定政治过硬、业务能力强的立法工作小组成员担任主办人,统筹系统内外力量,特别是吸纳公职律师、政府法律顾问、基层立法工作者、行业领域专家等人员,全程负责立法项目审查工作。省厅还将根据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重点立法项目,按照“一项目一小组”原则,制定立法项目主办制度年度实施方案。
江苏省司法厅厅长柳玉祥介绍说,该制度既能有效整合立法力量,通过高质量人才聚合,极大提升立法的质量和效率,更能形成“多方参与”的科学性、民主性、开放性立法审查新格局,让社会力量、社会智慧在制度建设过程中更多发挥作用。目前江苏正在审查的《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江苏省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等,都已采用主办制度实行立法审查的全过程团队运作。
据了解,为深化落实这项制度,江苏省司法厅还制定具体工作规定,明确主办制度的组织和保障机制、主办人的条件和职责、立法项目审查模式及工作考核等。同时要求加强立法协调指导、立法后指导和评估,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重大制度创新以及与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关系密切的项目,应当指导、督促实施部门跟踪掌握项目实施效果和社会反映,防范制度风险。(记者 丁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