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李光明 范天娇
4月23日,因与安徽省蚌埠市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产生民间借贷纠纷,廖某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怀远法院收到材料后进行了审查,依法裁定查封该公司两套房产,冻结其部分银行存款。然而,法院也给公司留有其他账户以保证正常资金往来,并在查封期间,允许公司看管、使用房屋,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在保全裁定作出后,法院还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审判人员努力,双方当事人很快达成和解协议,廖某撤回保全申请,最大限度降低了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为实现审判和司法目的,怀远法院会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利益最大的方式处理案件。
“财产保全是保障权利人顺利实现生效裁判结果的一种有效措施,但也是一把双刃剑,必须要兼顾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利益。”怀远法院副院长钱同雷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法院既要避免因不合理限制财产保全措施的使用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也要避免因财产保全措施使用不当而加重债务企业危机。“我们将进一步规范涉及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之前被查封的房屋已经卖出去了,所以我们申请变更为查封其他房屋,并提供房屋作为担保,获得怀远法院裁定支持。”怀远县一房地产公司负责人说,这样一来,买受人可以正常办理产权登记,不会“旧账”未算又添“新账”了。
从查封住宅变更为查封商铺,虽然一样是财产保全,但对于债务方房地产公司来说,可是大大减轻了债务负担。
“有原则的灵活”,是怀远法院运用财产保全措施的基本原则。近年来,随着涉及企业的各类纠纷不断增多,怀远法院充分认识到对债务企业慎用财产保全措施的重要性,在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同时,坚持把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慎用财产保全措施以减轻债务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暂时的财务危机,保障企业长远健康发展。
据介绍,对债务企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原则上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若是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要审查判断是否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若是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审查判断判决是否存在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能。在不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法院依法对能不采取强制措施的尽量不采取强制措施,能少采取强制措施的尽量少采取强制措施。在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能不查封的就不封,能少封的就少封,能“活封”的就“活封”。
“‘活封’是相对于‘死封’而言的,虽然企业财产被查封,但还可以继续使用。”钱同雷说,根据实际情况,怀远法院尽量按照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的顺序选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尽量减少冻结银行存款,查封原材料、(半)成品。对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尽量在可控制的范围内允许债务企业继续使用,让企业可以继续生产经营。但若是债务企业无法正常经营且无挽救可能,负责人弃企外逃、撤资逃债或涉及保护社会困难群体利益的案件,则会加大财产保全力度,防止资产流失,切实保障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