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唐荣 通讯员刘斌 熊敏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赡养纠纷案件,该案特殊之处在于子女认为父亲未尽到抚养义务,因而拒绝赡养。经调解员调解,最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李某巧的子女主张,其父李某巧无固定工作和收入,一直靠打散工过活,不仅对家人不予关心,还有酗酒家暴行为。母亲忍无可忍,一怒之下带着兄妹俩离家来到深圳,由舅舅接济,供他们上学。
由于常年酗酒,李某巧患上了酒精性肝硬化等疾病,身体状况每况愈下。随着病情进一步恶化,李某巧无法外出工作,生活无着落,于是前来深圳向子女讨要赡养费。
寄养在舅舅家的儿女现已长大成人,并各自成家立业。面对父亲的赡养要求,儿女均断然拒绝,认为李某巧没有尽到做父亲的抚养义务,做儿女的也就没必要承担赡养义务。
多次讨要无果后,李某巧将子女诉至南山法院,请求判令二人每月支付其2000元赡养费。
为妥善解决纠纷,南山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熊敏接案后,认真研判案情,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矛盾分歧。
经过多次接触,熊敏了解到,李某巧年事渐高,对过往行为深表悔恨,想要修复亲情,再叙天伦之乐,而子女对其拒之千里之外,子女何时结婚何时生子均未告知。子女对李某巧之前的所作所为深表愤慨,一直不能释怀,且担心其拿到赡养费后会继续酗酒,遂赌气不尽赡养义务。
找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矛盾调处也就迎刃而解。熊敏从法理、伦理、人情、家庭和个人的长远利益等多维度激发双方的责任心,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促成双方打开心结,达成和解协议,两子女愿意履行赡养义务,同意除支付每月1000元生活费外,还愿意承担医保不能报销部分的所有医药费用。
法官说法:赡养义务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子女不能以父母是否对自己履行抚养教育义务而作为其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