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王春 通讯员倪思思 周继祥
众所周知,居民用电价格比商业用电价格便宜。但若将住宅用作对外营业的宾馆客房,却仍以居民用电标准支付电费,未及时向电力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用电类型变更手续,一旦被电力部门查处,会有什么后果呢?近日,浙江舟山中院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8年8月,舟山某小区A幢楼房发生电力故障。电力部门在抢修时发现用户用电存在超容现象。经过现场检查,电力部门将目标锁定在该小区内的一家宾馆上。
据了解,该小区的开发商舟山某置业有限公司,曾以单位为户名作为代表户,为该小区未销售的房产向电力部门办理居民生活用电开户(多户)手续,并签订《居民生活用电客户(多户)供用电协议》。协议签订后,电力部门于2009年3月按约为该小区房产分别安装电能表。
2009年12月,陈某甲和陈某乙姐妹俩分别取得A幢楼201室至204室、205室至208室的房屋产权。2010年5月,姐妹俩将这八套商品房交由父亲用作经营宾馆的客房,但是未向电力部门申请将房屋用电类别由居民用电变更为商业用电。
在宾馆经营近八年的时间里,这八套用作客房的商品房,一直按照居民用电标准计算和缴纳电费。直到去年8月份,电力部门发现这一情况,向陈某甲和陈某乙发出《窃电(违约用电)处理通知书》后,姐妹二人才将八套商品房的用电类别变更为商业用电。
因用电性质变更,电力部门要求陈某甲和陈某乙分别补缴2010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差额电费4.7万余元、5万余元,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但姐妹二人不愿支付近30万元的电费,电力部门遂将二人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陈某甲、陈某乙将商品房用作对外营业的宾馆客房,房屋用电类别已由居民用电变更为商业用电,但二人未向供电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构成违约用电,应承担违约责任。《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因此,法院判决陈某甲补缴差额电费4.7万余元,并支付违约使用电费9.5万余元;陈某乙补缴差额电费5万余元,并支付违约使用电费1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