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阮占江 帅标 通讯员黄俊峰 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收到了湖南某建筑公司的致歉信,对该公司员工拒绝法院执行的行为向法院致以歉意,并明确承诺配合法院的执行。
2019年8月,原告汤某向宁乡法院起诉被告郑某,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某在湖南某建筑公司未付工程款200万元。宁乡法院于8月1日下达了财产保全的裁定。8月8日下午,宁乡法院执行干警来到了湖南某建筑公司,由公司前台接待至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办公室,要求湖南某建筑公司协助冻结其应向被申请人郑某支付的项目工程款200万元。公司工作人员拒不签收,执行干警遂采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15时38分,法院干警在公司门口拍照留置送达。这时,该公司工作人员追至门口将民事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当场撕毁,揉成一团,丢给法院工作人员,并口出狂言,声称拒不配合法院执行。
鉴于该情况,宁乡法院于8月16日作出了处罚决定书,认为湖南某建筑公司有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而公司拒不协助法院执行,且当场撕毁法律文书,藐视法律尊严,该公司的行为妨碍民事诉讼,情节严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湖南某建筑公司处以人民币五十万元的罚款,限于2019年9月1日前交纳。
8月16日,该公司安排了涉事员工来到宁乡法院向法院当面表示歉意。8月29日,公司的负责人携带致歉信来到宁乡法院,向法院致以歉意。公司的负责人表示,当日接待的工作人员不懂法律知识,加之当日中午喝了点酒,情绪控制不当,在接收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发生了不应该发生的行为,事后公司认识到该行为是严重错误的。该问题的发生公司高度重视,并以此为反面教材,在公司开展法律知识学习。该公司还向法院出示了对涉事员工的处罚通报。通报上显示,公司员工徐某于2019年8月8日因上班时间酗酒,拒收宁乡法院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其行为影响了公司形象且给公司造成了不良后果。根据公司管理规定以及《员工手册》处罚规定,公司决定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